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訴,906,2022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0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莊世旭
黃麗雲
李崇維
被 告 億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于珊

被 告 王博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現欠本金「590,579」之記載應更正為「590,57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