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醫,5,2023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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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修弘
蕭雁玲
蕭雁文
蘇坤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李香君、盧怡旭、吳韋璁、陳昶任、許栢超、卓士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4,159元,應繳裁判費為79,908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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