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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被 告 品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其品
被 告 蘇碧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玖萬陸仟零玖拾玖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品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品沁公司)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邀同被告蔡其品、蘇碧枝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綜合授信契約,得於109 年7 月23日起至110 年7 月23日止,在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內申請動用,約定國內信用狀融資利息為按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585%機動計算,嗣被告品沁公司乃依前開約定而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日期借款如該表所示金額,約定借款期間、清償方式均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
被告品沁公司又於109 年7 月23日邀同被告蔡其品、蘇碧枝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約定利息於110 年6 月30日以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655%機動計息,自110 年7 月1 日起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955%機動計息,而借款期間、清償方式均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
另約定立約人寄存於伊之各種存款或對伊之一切債權受法院強制執行或類似效果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且借款人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另依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
詎伊於110 年5 月19日收受本院執行命令,被告品沁公司在伊處之存款遭強制執行,則依上開約定,被告品沁公司上開借款現已全部到期,經伊行使質權抵銷後,被告品沁公司共計尚積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另被告蔡其品、蘇碧枝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等對被告品沁公司基於上開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依約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乃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9,996,09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亦明。
經查:㈠原告主張被告品沁公司於上開時間邀同被告蔡其品、蘇碧枝為連帶保證人,向被告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且約定如前所述之借款期間、清償方式、利息,並約定立約人寄存於原告之各種存款或對原告之一切債權受法院強制執行或類似效果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且借款人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另依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
嗣被告品沁公司於原告處之存款遭強制執行,被告品沁公司上開借款現已全部到期,且已繳息至如附表一所示繳息迄日,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借款尚積欠如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而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借款尚積欠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本金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綜合授信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授信約定書、催告通知書、還撥款明細查詢單、TBB 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本院110 年5 月17日雄院和110 司執全惠字第150 號執行命令等件為證,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則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本金,並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原告復主張被告品沁公司就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借款積欠其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云云。
惟原告固與被告品沁公司就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借款約定利息於110 年6月30日以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655%機動計息,自110 年7 月1 日起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955%機動計息,但原告亦與被告於授信約定書第4條第2項約定:「若因立約人違約而被貴行依本約定書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視為到期者,則原授信契據之約定利率自貴行向立約人請求(包括但不限於依法向法院請求)時起,即不再機動調整,並以請求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語,有授信約定書在卷可參,又原告是於110 年5 月25日寄送催告通知書向被告以前述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而請求給付,有催告通知書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查,是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於110 年5 月25日時為0.845%,有TBB 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在卷足憑,原告依約所得請求之利息、違約金應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是原告逾此範圍之主張,自非可採。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9,996,099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自應予以准許。
至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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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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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金額 │借款日 │到期日 │清償方式 │繳息迄日 │
│ │(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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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509,352元 │110 年1 月20日│110 年7 月19日│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110 年5 月19日│
│ │ │ │ │一次清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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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319,818元 │110 年2 月8 日│110 年8 月3 日│同上 │110 年5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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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201,660元 │110 年3 月2 日│110 年8 月23日│同上 │110 年5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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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419,955元 │110 年3 月23日│110 年9 月17日│同上 │110 年5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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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511,600元 │110 年4 月14日│110 年10月12日│同上 │110 年5 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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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00萬元 │109 年9 月3 日│114 年9 月3 日│自實際撥款日起前1 年按│110 年5 月2 日│
│ │ │ │ │月付息,自第2 年起依年│ │
│ │ │ │ │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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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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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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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70,473元 │自110 年5 月20日起│3.425% │自110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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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768,291元 │自110 年5 月8 日起│3.425% │自110 年6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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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432,667元 │自110 年5 月2 日起│3.425% │自110 年6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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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597,247元 │自110 年5 月23日起│3.425% │自110 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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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899,394元 │自110 年5 月14日起│3.425% │自110 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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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928,027元 │自110 年5 月3 日起│1.5% │自110 年6 月4 日起至110 年6 月30日止按│
│ │ │至110 年6 月30日止│ │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110 年7 月1 日起│2.8% │自110 年7 月1 日起至110 年12月3 日止按│
│ │ │至清償日止 │ │左開利率10% 計算之違約金,自110 年12月│
│ │ │ │ │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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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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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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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70,473元 │自110 年5 月20日起│3.425% │自110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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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768,291元 │自110 年5 月8 日起│3.425% │自110 年6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3 │2,432,667元 │自110 年5 月2 日起│3.425% │自110 年6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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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597,247元 │自110 年5 月23日起│3.425% │自110 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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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899,394元 │自110 年5 月14日起│3.425% │自110 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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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928,027元 │自110 年5 月3 日起│1.5% │自110 年6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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