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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東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銘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繳裁判費為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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