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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原 告 磐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文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吳孟謙律師
被 告 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庸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吳子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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