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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8號
原 告 黃雄鵬
被 告 黃振■■
黃振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吳孟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命再開辯論。
三、被告應就下列事項於111年3月10日前具狀說明,並將繕本逕送原告:■怴B兩造於95 年8月30日就爭議房地成立買賣契約合意時,有無何人見聞?■芊B被告後續如何支付系爭買賣之價金?被告歷次支付數額與約定買賣價金之總額是否相符?■吽B部分爭議房地登記既為被告共有,後續被告黃振榮有無以何種方式支付買賣價金?如買賣價金為被告黃振■孕■為墊付,後續被告間如何處理墊付款?■氶B被告有無以爭議房地貸款,貸得款項後有無用以支付買賣價金?數額多少?■■、請陳報協助參與爭議標的不動產移轉之地政士廖義隆之司法文書可送達地址,並陳明廖義隆實際協助參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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