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除,205,2021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陳碧梅
訴訟代理人 賴鴻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開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
 │0001│第一伸銅科│79-NX-0062│股票  │1   │600   │    │
 │    │技股份有限│55-9      │      │    │      │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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