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宏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生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開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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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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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 │
│號│人 │人 │人 │ │額(新│日 │ │
│ │ │ │ │ │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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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農豐│宏衡│合作│2335-3 │6,918,│110 │NP6893412 │
│ │行 │實業│金庫│ │776元 │年1 │ │
│ │陳秀│股份│商業│ │ │月15│ │
│ │政 │有限│銀行│ │ │日 │ │
│ │ │公司│灣內│ │ │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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