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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周宏仁即弘利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440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0 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0 年1 月15日起4 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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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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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備│
│ │ │ │ │ │(新台幣)│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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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仲勝營造│弘利工│華南商│160030155 │161,700元 │109年12月25日 │6339407 │ │
│ │有限公司│程行 │業銀行│ │ │ │ │ │
│ │陳新財 │ │前鎮分│ │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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