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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洪木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80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80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0 年4 月1 日起4 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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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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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備│
│ │ │ │ │ │(新台幣)│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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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1│鴻興水產│空白 │兆豐商│11620122521 │110,000元 │110年3月5日 │WG2228985 │ │
│ │企業社 │ │業銀行│ │ │ │ │ │
│ │韓耀庭 │ │高雄漁│ │ │ │ │ │
│ │ │ │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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