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高紳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彥
訴訟代理人 龎姵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 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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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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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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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空軍│台灣│851024│4,980 │101 │0786332 │ │
│1 │企銀│航空│企銀│55555 │元 │年11│ │ │
│ │北高│技術│北高│ │ │月14│ │ │
│ │雄分│學院│雄分│ │ │日 │ │ │
│ │行王│ │行 │ │ │ │ │ │
│ │怡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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