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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凃棋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9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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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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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吳雅│無 │陽信│099410│32,000│110 │AG272544│ │
│1 │靜 │ │商業│017777│元 │年1 │4 │ │
│ │ │ │銀行│ │ │月8 │ │ │
│ │ │ │鼎力│ │ │日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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