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再易,18,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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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18號
再審原告 江啟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5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63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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