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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陳聰傑
再審被告 趙文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4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2,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再審裁判費為1,440 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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