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洪宗榮
相 對 人 聯禾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筀珽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10年2月19日為勞資爭議調解,就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之薪資、資遣費等部分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10年2月20日(含)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6,570元,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1.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2.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3.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狀(勞資爭議事件)」向本院聲請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0年2月1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之內容,准予對相對人聯禾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所積欠之薪資、資遣費56,570元為強制執行云云,然查,聲請人所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0年2月1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對造人係「聯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聯禾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則本件聲請人執其與「聯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調解成立之調解紀錄,據以聲請對另一公司即聯禾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准予強制執行,自無從准許,故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第3款、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