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66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呂沿青即娜娜寵物旅館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楊舒婷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本訴之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惟未繳納裁判費,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除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外,反訴部分仍應按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5第1項分別定有規定。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