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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86號
原 告 吳宗融
黃睦捷
翁稚凱
陳昱霖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佳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昊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陳報被告昊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之最新戶籍資料,並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且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於此均應依職權調查之,故如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
又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清算人酆士昌,現已過世一情,有被告公司議事錄及戶籍資料各一份在卷可稽。
因被告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應由原告具狀補正被告原其他董事之最新戶籍資料,並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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