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勞補,112,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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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啟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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