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勞補,131,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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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蔡政璜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太陽商務中心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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