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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44號
原 告 黃素萍
原告與被告仲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5,996元(舊制退休金806,000元、特休未休工資79,996元,合計885,99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46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0元(計算式:9,690 元- 6,460元=3,2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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