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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趙思晴
趙柏緯
趙俊豪
趙泰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夏碧娥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佩琦律師
相 對 人 元得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諺
相 對 人 中和造船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天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0萬2,5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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