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勞補,159,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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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59號
原 告 羅煇耀



原告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35,185元之退休金差額,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3,93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65元(計算式:50,896元-33,931元=16,9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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