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 請 人 蔡政璜 聯絡址:高雄市○○區○○○○○000 號信箱
相 對 人 科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聲請人與相對人科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調解之聲明第3項「相對人自民國(下同)106 年7 月21日起至聲請人復職日,按月提撥勞退金」之具體請求金額(無法確定時,可先約略評估),如逾期未補正,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12 條規定,就上開聲明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之規定,核定應補繳之調解聲請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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