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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6號
原 告 陽明健康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俊榮
訴訟代理人 鄭淵仲律師
原告與被告張弼瑜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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