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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原 告 曾建源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27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繳費資料明細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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