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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彥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間請求延長升等年限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之性質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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