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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事件,核其性質乃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繳納。
如逾期未繳納,則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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