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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77號
債 權 人 陳奕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六合貿易有限公司、陳美玲等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
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狀列載之債務人為甲○○,又在債務人甲○○之統一編號欄與性別欄間書寫「六和貿易有限公司 / 負責人甲○○」,則其究竟係以六合貿易有限公司抑或甲○○為債務人,並不明確;
再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欄」未填寫請求金額;
「請求原因及事實欄」雖略述六合貿易有限公司積欠其薪資新台幣(下同)83,275元,約定分十期償還,已給付第一期8,005元,尚欠75,270 元,然結語卻是要追討未償還薪資83,275元,前後顯有矛盾。
本院遂以111 年6 月23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確切之債務人、請求標的及數量等,該裁定於同年7月4日寄存於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地址,於同年7 月14日生送達之效力,然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致無法確定本件請求之確切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亦無法特定債務人,難認本件請求為有理由。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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