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161,202202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何建慶
債 務 人 好事達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淞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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