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4606,202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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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0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務 人 陳林秋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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