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吳熾松
債 務 人 乾坤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嘉峰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參仟陸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