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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8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義雄
債 務 人 許琨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本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利 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1 新台幣 47,027元 自民國111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民國111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 新台幣 86,668元 自民國111年0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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