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4847,2022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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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47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振融



債 務 人 余景登律師即郭曾瓊英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郭曾瓊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零貳佰玖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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