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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10號
債 權 人 蔡漢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宗傑、陳世明、陳淑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二、釋明請求「以25,299,000元為計算基礎,自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相當於遲延給付之利息」之依據。
三、提出債權人所有三重不動產拍賣金額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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