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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林吉東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林吉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拾玖萬零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陸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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