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4947,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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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4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高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捌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9,663元 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3.167% 自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2 70,556元 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9.94% 自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3 88,621元 99年4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暨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金。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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