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4949,202208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4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有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92,973元 18.15% 自民國95年5月14日起至民國110月7月19日止 自民國95年5月27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15計算。
自民國95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3計算。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
16%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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