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5010,202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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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盧建文

江翠竹

一、債務人盧建文、江翠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清木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盧建文、江翠竹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盧建文前就讀東方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江翠竹、案外人盧清木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8,89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經查,盧清木已於民國111年1月1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江翠竹、盧建文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江翠竹、盧建文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盧清木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盧建文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江翠竹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50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891元 盧建文、江翠竹 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 年息1.9% 001 新臺幣88,891元 盧建文、江翠竹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2.15% 001 新臺幣88,891元 盧建文、江翠竹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891元 盧建文、江翠竹 自民國110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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