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5045,202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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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4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張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伍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張福源於民國79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7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8年01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553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4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50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89584元 張福源 自民國98年01月14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000% 001 新臺幣 389584元 張福源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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