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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8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慈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將歷來債權讓與情事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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