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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黃煌文
債 務 人 呂博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100,000元 1.845% 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
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9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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