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9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許立正
債 務 人 許銘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柒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366,000元 111年5月11日起至111年6月1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5計算之利息 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2.6,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0.5計算之利息 002 101,986元 111年5月19日起至111年6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76計算之利息 111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2.912,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0.7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