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431號
債 權 人 林秉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琨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請求車價及改裝品損壞新台幣1,497,525元之計算式。
二、提出請求借用大型重機代步費用新台幣50,000元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