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480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債 務 人 林勝行
林岑玹
一、債務人林勝行應於繼承案外人林進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肆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岑玹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係設於高雄○○○○○○○○,此據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