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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3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劉建顯
債 務 人 簡弦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柒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5633號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0,402元 自民國111年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002 新臺幣 93,338元 自民國111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0,402元 自民國111年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93,338元 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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