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5922,2022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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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92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智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楊智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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