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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931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黃憲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單筱涵、張祝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張祝靜應負共同清償責任之依據(按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本件依個人貸款契約書所載,債務人張祝靜僅為一般保證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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