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5963,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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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9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黃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52,354元 94年12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228,536元 9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2.88% 暨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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