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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27號
債 權 人 王鈺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茂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已依契約書第8點「於2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且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作事務之時期為之。」
,釋明通知退出之時期確實符合上述情形,並逐一列出金茂宜公司之股東及已對所有股東提前2個月以書面通知退夥之證據(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三、請依契約書第9點所定關於退夥之結算,「應以退夥時之財產狀況為準」,重新提出得請求之確切數額並列出計算式,非單純以原投資之新台幣70萬元為請求,且就所列計算基礎,應提出金茂宜公司之現有資產及股東權益等資料證據。
四、債務人金茂宜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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