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6135,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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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吳育辰即佑鈞室內裝修實業社
設高雄巿前鎮區賢明路31巷8號2樓 住○○市○鎮區○○街000巷00弄0 ○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參萬壹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602,270元 111年4月9日 6.67% 自111年5月1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28,987元 111年6月9日 7.07% 自111年7月1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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